老人将房产赠与女儿,却被转手出售!房子还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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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年5月29日 预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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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09:06·紫阳检察

  当前,“以房养老”成了不少人养老的保障方式,老年人将名下房产转让给子女或亲属,通过房产置换赡养。但是,如果子女获赠房产后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事先约定了“居住权”,但子女却要将房子卖掉,老年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首先我们来看下面一则案例。

案例:张某诉秦某撤销房屋赠与案

  家住北京市房山区的张某(化名)已年近七旬,家中有女儿且只有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2021年2月,她与女儿秦某(化名)签订了一份《承诺书》,写明:母亲张某自愿将自己名下的案涉房屋,以无偿赠与的方式赠送给女儿秦某,但保留自己有生之年在此赠与住房内永久性居住的权利。女儿秦某也郑重进行了承诺,表示在接受赠与后,保证对母亲尽生养死葬、赡养和善待义务,并且保证母亲在案涉房屋内永久居住的权利。在《承诺书》最后,母女两人和见证人均签名并按了手印。随后,母亲又与女儿签订了制式的《赠与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未办理居住权登记。

  在签订《承诺书》及《赠与合同》后,母亲和女儿因为家庭事务产生矛盾。房子过户两个月后,女儿秦某背着母亲通过房产中介与买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年近七旬的张某觉得,这套唯一的房子一旦被卖,自己的养老就彻底失去了保障,于是把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合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肖大明表示,本案中,原告张某要求撤销对案涉房屋的赠与,被告秦某返还原告房屋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的主要理由是,自己当初同意将房子赠与给女儿是附义务的赠与,女儿需履行赡养义务并保障自己在案涉房屋的永久居住权益,女儿未对自己履行赡养义务且过户后很快将案涉房屋出售,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其有权撤销对房屋的赠与。

  对此,被告秦某并不认可。秦某认为,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房屋已经完成过户登记,不得任意撤销;且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其若未赡养母亲,母亲可以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但无权撤销房屋赠与。

  案件审理中法院了解到,母女二人产生矛盾隔阂的起因在于,母亲找了一个“后老伴,女儿认为“后老伴”过度干预母亲生活、左右母亲意志。

  法庭上,女儿秦某对于为何要将房屋卖掉做了解释,也给母亲写了一份检查。主要内容是:“这次卖房没让您高兴全都是我的错,我原本想的是您一天天变老了,孩子也越来越大了,咱们的房子也越来越不够住了,周口店的别墅300万一套,七八间房还有院子,这边的房子能卖443万,倒完房子后,房子多了孩子们大了,也能住得开,咱们一家人老少三代其乐融融住在一起多好呀。”

  该起案件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张某主张撤销房屋赠与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什么情况下老人能撤销对子女的赠与,

各地裁判标准不统一

  近年来,“涉房屋转让托付养老类”案件不断增多,父母保留房屋居住使用权的赠与合同即是其中典型。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各地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附义务赠与合同变更、撤销的相关法律规定理解不一致,存在不同裁判标准。而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大,养老纠纷逐步增多,统一此类案件裁判尺度有利于推动涉房屋转让托付养老类纠纷的有效解决。根据相关规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两级法院都很重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审委会迅速研究、及时办理案件移转手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受理案件、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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